13 验收


13.0.1 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应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启动验收、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13.0.2 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工程启动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在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并应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进行;
    4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合格后进行。
13.0.3 光伏发电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质量合格标准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质量合格标准要求。
13.0.4 光伏发电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标准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3.0.5 光伏发电系统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合格;
    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0.6 光伏发电系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合格;
    3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0.7 光伏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的有关规定。光伏采光顶工程质量验收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55的有关规定。
13.0.8 单位工程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并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3.0.9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组建,并应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等参建单位应列席工程启动验收会议。
13.0.10 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并应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运行、设计等有关单位组成。
13.0.11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资料应完整齐备;
    2 工程应按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 应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证归档情况;
    4 应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5 工程应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条件;
    6 应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7 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3.0.12 大、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应按本标准第13.0.2条~第13.0.11条的规定验收;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第13.0.3条~第13.0.1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大、中、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光伏组件或方阵检查测试表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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